2.1供應商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監理能力;承擔過類似工程監理任務,并具備一定的相關工程任務的監理能力;投標人擬派項目總監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 。 2.2需提供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完整的近一年 財務審計報告 掃描 件,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相應年限的審計報告及銀行資信證明或財務狀況表。 2.3近3個月內的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的證明材料;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供應商須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2.4省外企業還需提供“省外進青建筑業企業報告登記證書”; 2.5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