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條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和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貨物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5)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6)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7)供應商所投醫療器械須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要求,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或備案憑證;供應商若為生產商的,須具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供應商若為代理商的,須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8)供應商必須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磋商文件并登記,未經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磋商文件并登記的潛在供應商均無資格參加本次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