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勘察設計一標段(AQSJ-1) | G22青蘭高速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G25長深高速路基、橋涵、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安全韌性提升的勘查工作、初步設計工作、施工圖設計工作、施工招標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施工圖預算編制、施工招標限價編制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的所有工作,以及按招標人招標規劃中的招標子項目劃分分拆概算、施工配合以及后續服務。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
(3)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同時具有工程設計公路行業(公路、交通工程)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 |
業績要求 | 近5年(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承擔過1項及以上且總長度不少于100公里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業績。 |
財務要求 | 投標人近三年(2022-2024年度)平均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不小于1。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投標人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投標人在最近三年內存在因設計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 3.投標人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過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問題; 4.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5.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7.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和擬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分項負責人、設計代表負責人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有行賄犯罪行為; 8.有其他行政法規、規章限制投標的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項目設計負責人或分項負責人任職經歷。 2.橋涵設計分項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項目橋涵分項負責人任職經歷。 3.交通安全工程設計分項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項目交通安全工程分項負責人任職經歷。 4.造價分項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具有交通運輸部甲級造價資格或住建部注冊造價師資格;至少擔任過1個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項目工程造價分項負責人任職經歷。 5.設計代表(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項目分項負責人任職經歷。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嚴禁轉包及違規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